手把手教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编辑:众保网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2019年1月1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正式实施,但是怎么申报呢?详见下文:


一:准备所需材料


  1. 身份证件信息:大病医疗扣除中的患者证件信息;赡养老人扣除中的满60周岁的被赡养人的证件信息。

  2. 产权证明: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中四选一。

  3. 贷款合同: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按照贷款合同内容填写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

  4. 就医凭证:填报大病医疗扣除时,按照相关就医凭证填写个人负担金额、医药费用总金额。

  5. 部分证书: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中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于填写名称、编号和发证机关。


二:提交信息


目前,“专扣”信息表有四种填报方式:

1.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

2.登录各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

3.填写电子信息表;

4.填写纸质信息表。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格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推送给扣缴单位。如果纳税人想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三:信息提交后等相关部门核实




后续管理:

1.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2.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4.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5.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6.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