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类—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办理流程

编辑:朗邦人力   日期:2014-10-07

按规定通过组织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或在异地有参保且符合转入条件的,可将基金转入省社保局。


一、所需资料
(一)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最后一个单位填写的履历表复印件。
(三)异地缴费明细记录或原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四)并根据相应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正式调动的提供:
经省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行业内部调动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任命书或调令原件和复印件。
2、非正式调动的提供:
(1)属于养老保险业务由我局管理的非驻穗单位人员,参加省直社会保险前在异地已参保缴费的,提供当地的合同工招工花名册或招工表等。
(2)属于养老保险业务由我局管理的驻穗单位人员(不含符合粤劳社函[2002]90号文规定的人员),有广州市户籍(不含增城、从化市)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粤劳社函[2002]90号文规定的流动人员,提供离开省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户口本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情况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办理。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基金转入我局前,须先向我局办理申请转入手续;若未经我局同意擅自将异地基金转入我局的,暂不予以办理基金转入确认手续。
(二)在对方基金转出60日后,凭转出地开具的转出地基金转移清单(原件)、我局已盖章审批的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份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到省社保局查询到帐情况。
(三)基金已到帐的,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其基金确认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其它事项
(一)需转入的基金须经我局经办部门审核原投保起止时间同意后,按核准的投保时段转入基金。
(二)户籍转入广州市(含越秀、荔湾、黄埔、白云、天河、海珠、罗岗、南沙、番禺、花都)的自由职业者,在法定退休时间前一年,在省属单位投保时间比在广州市属单位投保时间长的,经我局核准,可把原籍及在广州市投保的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我局。
(三)跨统筹区域转入人员转入社会保险关系时,在单位必须属“在职”人员。若已失业或停保的,待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再申报办理转入手续。
(四)原在广海集团、远洋集团实行行业内部统筹的流动人员,暂不办理转入。
(五)异地流动人员在广州市先在市属单位工作后再到省属单位工作的,在异地的缴费基金应先转至广州市社保中心,我局暂不予以接收。
(六)对于流动人员转入我局的,我局只接收其实际缴费。
(七)中介机构挂靠人员在我局参保后申请转入统筹区域外社会保险基金的,转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挂靠中介机构前曾在省社保局参保,并连续缴费5年以上(含5年)。
2、申请转入时,正在省社保局参保缴费。
3、申请转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年。
4、有广州市正式户籍(不含从化、增城市)。
(八)属正式调动的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基金转入确认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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