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类—广州市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编辑:朗邦人力   日期:2014-10-07

第一程序:申请
一、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
1、档案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可向原单位提出;处于失业状态的也可由原单位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后,再向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2、档案在现用人单位的,向现用人单位提出;
3、档案在挂靠单位的,向挂靠单位提出;
4、档案在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向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5、档案在其它单位的,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原工作时间审核时正在我市参保缴费的非本市户籍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档案在外地的,由其向现参保缴费的单位提出申请(由现参保缴费单位调档送审);现参保缴费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的,由申请人向参保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如需要向外地调档,区、县级市受理机构发调档函)。

申请人须向档案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档案所在单位须核对原件)。
二、档案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档案资料,如实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下称《一次性缴纳审核表》)后,连同其个人档案送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
※※送审时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个人档案原件;3、《一次性缴纳审核表》(一式四份)。


第二程序:审核、确定缴费年限和核定缴费数额
一、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受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一次性缴纳审核表》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初审后,由市社保中心派员到各区、县级市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并填写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加盖公章),由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将《一次性缴纳审核表》移交到同级的社保经办机构。
二、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一次性缴纳审核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确定一次性缴费年限。
申请人在《一次性缴纳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上选择确定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缴费年限不能超过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并签名确认。
三、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核定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一次性缴纳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印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存市社保,一份存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两份退申请人,其中一份办理缴费。


第三程序:缴费、一次性趸缴、延长缴费
一、办理缴费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本市户籍人员的,携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且经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的《一次性缴纳审核表》及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属非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的,携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且经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的《一次性缴纳审核表》及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定缴费金额的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所属区、县级市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一次性趸缴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2007】15号文、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一次性趸缴等规定的,可在办理缴费的同时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
三、申请延长缴费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属本市户籍的应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延缴人员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及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属非广州市户籍的,由本人填写《延缴人员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及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向到核定缴费金额的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所属区、县级市地税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程序:申领基本养老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后,按下列程序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在单位(包括挂靠单位)参保的:
由为其参保的单位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具体手续按企业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办法处理。
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失业、超龄人员的:
本市户籍人员向其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非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由本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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