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朗邦人力 日期:2014-10-07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对工伤职工或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作出等级鉴定;
2、对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参照工伤评残标准鉴定的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作出等级鉴定;
3、对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1993年8月1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统筹后参加工伤保险,且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现病情加重的,作出等级鉴定;
4、对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本市城镇常住户籍职工,重新就业并参加工伤保险,伤(病)情加重的,作出等级鉴定;
5、对工伤人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6、对工伤人员自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申请作出鉴定。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4R彩色照片;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应提供由工伤认定机构或者劳监出具的《告知书》;
7、属于老工伤人员申请鉴定的,需出具《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
8、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回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复查鉴定补材通知书》原件;
3、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初次鉴定时提供的下列材料:
(1)发生工伤后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4R彩色照片;
6、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当时曾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请同时提供复查和重新鉴定的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伤残程度变化复查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4R彩色照片;
6、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穂府[2008]6号);
(五)《关于广州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穂劳社工伤[2008]4号)。
六、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七、受理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邮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6275(服务窗口) 87656279(传真)
监督电话:87656697 83318367
网 址:http://www.gz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