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朗邦人力 日期:2014-10-07
一、符合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范围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一般不得支取。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手续:
(一)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妥异地就医手续;
(二)在保人员退休出国(境)定居的;
(三)在职人员出国(境)定居的;
(四)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医保统筹区以外的;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由继承人领取的。
二、办理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需携带的资料及办理地点
符合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参保人,可根据下表对应的项目,办妥相关支取手续后,在对应时间内,由参保人或参保人家属(代办人)凭医保卡、医保专用存折、密码,到对应制卡银行的指定网点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序号 |
参保人员类别 |
携带资料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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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办妥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 |
1.医疗保险卡; 2.医保专用存折。 |
5个工作日后到对 应制卡银行广州 市区任一营业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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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在社保办妥境外人员身份确认 手续的退休出国(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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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职出国(境)人员 |
1.《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 2.参保人护照(复印件); 3.单位证明。 |
市医保局直属分局 | ||
4 |
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至本市区 外的人员 |
公职调动人员 |
1.《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 (复印件); 2.单位证明。 |
调令(复印件) | |
调令(复印件) |
1.身份证(复印件) 2.养老保险转移凭证 或养老参保缴费明细
(复印件)。 |
市医保局直属分局 | |||
5 |
死亡人员 |
1.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 2.死亡证明(复印件); 3.单位证明(需注明支取余额的继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市医保局直属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