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一年前被原单位开除。2003年,王某决定买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打算用按揭方式付款。王某想起自己原来在单位工作时缴纳了多年的住房公积金,但当时的凭证已经丢失。于是王某到原单位委托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银行要求王某出具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王某到原单位要求出具有关材料,单位以王某早已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为由拒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王某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人员称该单位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时早已将该笔基金划走。王某于是将原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原单位不能借口王某不是该单位职工而拒绝归还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退还转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疏忽,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赔偿王某在这一年中的住房公积金保值的损失。最后判决该单位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王某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法律评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王某在其在职期间单位为其缴存和其资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归王某个人所有的,不管王某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是否在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因此,该单位在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在法定时期内办好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而不能擅自将属于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划走。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归还职责。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严格审查该单位的材料,而致使王某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得到有效的保存和保值,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